增值税纳税人及应税交易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 -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 - 应税交易范围包括:销售货物且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且标的物在境内;销售金融商品且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其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3] - 服务与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特定情形包括:境外向境内销售(境外现场消费除外)、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需缴纳增值税 [3]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5号公告,明确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7]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5年及之前的企业,自2026年度起需以新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税 [8] - 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9]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期间,按新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年均匀计入,企业可自主选择方法且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10] - 对于2026年及以后年度首次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即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1] - 此类企业因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年均匀计入,方法可选择且不得更改 [12] - 现行政策规定,除特殊规定外,纳税调整事项可在发生当年一次性调整,税收优惠事项可在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均不在以后年度重复进行 [13][14][15] - 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不再遵循财税〔2016〕114号文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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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4-04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