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创新创业 创业投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至二)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4-04 22:21

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核心要点 - 核心观点:国家为支持创新创业,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以及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核算,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通过税收抵扣和核算方式选择降低税负,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10][13][18] 针对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抵扣政策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 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结转以后年度[5]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 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 抵扣分得的经营所得,不足抵扣均可结转[5] - 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 抵扣转让该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可结转;若投资的多家企业中有注销清算的,未抵扣完的投资额可在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所得[5][6]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7]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8] -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8] - 接受投资时及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8] -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8] 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的认定条件 - 创业投资企业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实行查账征收,且不属于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9] - 需按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9] - 天使投资个人不能是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股比例合计应低于50%[9] - 享受政策的投资仅限于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存量股权[9]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 在2027年12月31日前,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为其个人合伙人计算个人所得税[14] - 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 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税,当期不足抵扣不得结转[14] - 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 抵扣其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税,年度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14][16] - 核算方式一经选择,3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需在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6][17] 政策执行期限与依据 - 投资发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且满足持有年限等条件的,可适用相关税收政策[10] -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2023年第24号等文件[12][18]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6] - 企业所得税税款[26] - 税收滞纳金[26]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7]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部分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29] -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30][31] -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32][33]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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