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新规,今起施行
财联社·2026-04-07 09:48

新规施行时间与核心目的 -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2] - 新规核心目的是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短线交易牟利,维护市场公平 [1] 起草背景与原则 - 起草背景包括贯彻执行《证券法》要求、顺应市场发展需要(如对特定情形予以豁免)以及监管实践不断丰富 [7] - 起草原则包括依法规制、尊重实践以及坚持对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 [8][9] 主要内容:适用主体与券种范围 - 适用主体包括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者,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者 [3][10] - 所涉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10] 主要内容: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标准 - 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 [3][10] - 大股东5%以上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 [3][10] - 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等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3][10]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互联互通机制下作为名义持有人持股超5%不认定为大股东 [10] 主要内容:豁免适用情形 - 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的情形 [3][11] - 豁免情形主要涵盖三类:支持业务发展的制度性安排(如优先股转股、ETF申赎、股权激励行权、做市交易等)、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的持股变动(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以及依法依规进行的特定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3][11] - 规定相关豁免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将不予豁免 [3][11] 主要内容:机构适用安排 -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允许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3][12] - 适用机构包括三类:境内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年金、保险资金等;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及符合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要求报送产品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 [3][12] - 规定上述产品或组合如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股 [3][12]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市场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4][13] - 证监会下一步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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