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新规!今起,正式实施!事关短线交易
券商中国·2026-04-07 07:29

新规核心内容与施行时间 -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1] 新规主要目标与市场影响 - 新规旨在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短线交易监管安排,回应市场关切 [3] -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使市场规则更公平透明,将更严格约束利用模糊地带进行内幕交易和短期炒作的行为 [2] 适用主体与券种范围 - 短线交易主体包括: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者 [3] - 所涉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 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标准 - 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 [4] - 大股东5%以上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或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互联互通机制下作为名义持有人持股超5%的,不认定为大股东 [5] - 认定短线交易涉及的证券不作跨品种合并计算 [6] - 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将其通过QFII、RQFII、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6] 豁免适用情形 - 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主要涵盖三大类 [7] - 第一类:根据产品或业务制度设计,市场有明确预期的交易,如优先股/可转债/可交债的转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 [7] - 第二类: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 [8] - 第三类: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的依法交易,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 [8] - 因证监会责令回购、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或违规主体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而产生的买入行为,不触发短线交易 [11] - 新增了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的依法交易豁免 [11] 机构适用安排 - 对三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9] - 第一类: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 [9] - 第二类: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 第三类: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沪深港通机制参与交易,并按要求报送产品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 [10] - 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在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10] 重要调整与变化 - 转融通出借不再作为豁免情形: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曾将转融通业务出借和归还作为例外,但2026年新规已删除此条例 [11] - 变化原因在于实操中存在股东通过转融通出借曲线变相减持,新规下转融通出借交易在判断短线交易时应视为“卖出” [11] - 新规建立了“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的逻辑闭环,消除了股东因被责令购回而担心构成短线交易的合规悖论 [11] 对“关键少数”的监管强化 - 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 [12] - 这意味着“关键少数”需加强家庭成员证券账户管理,避免因近亲属误操作导致违规 [12] - 对于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证券,基于身份关系即无条件视为其自身持有 [12] - 对于其他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第三者持有的证券,则必须构成“利用他人持有”才可合并计算,这在事前串通情况下取证难度较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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