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要发布!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4-10 16:2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旨在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与适应性,健全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1][2] 改革背景与意义 - 深化创业板改革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并推动提振消费、促进贸易和带动青年就业 [4] - 改革是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旨在为人工智能等爆发式发展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融资支持 [4] - 改革是持续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引入优质上市公司“源头活水”,构建“长钱长投”制度环境,吸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入市,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4] 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 总体思路是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突出创业板板块定位,优化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以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提高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比重 [5] - 改革重点把握四个方面:坚持提高站位、服务大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 [6] 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发行上市 - 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 [1] - 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8] - 标准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8] - 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 [1] - 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适用于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该信息将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 [1][11] 具体改革举措:完善融资与公司治理 - 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并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 [1][14] - 支持创业板公司发行科创债、绿色债券等产品 [1] - 支持优质创新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以增强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 [1][14] - 充分发挥并购重组作用,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 [14] 具体改革举措:深化投资端改革 - 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 [14] - 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 [14] 具体改革举措:强化全过程监管 - 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深交所审核主体责任,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强化审核注册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 [1][15] - 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15] - 加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对优质创新公司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债融资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 [15] - 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 [1][15] - 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监管制度,加强执业质量评价 [1][15] 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定位区分 - 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产业集群 [9] - 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 [9] - 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旨在实现“两创板”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9] 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机制 - 推送主体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 [12] - 企业应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条件 [12] - 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和深交所不设置推送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强制推送或要求企业将推送信息作为上市必备手续 [12][13] 适用第四套标准企业的特别监管 - 对于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的企业,将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 [10] - 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以提示风险 [10] - 上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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