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意见》,旨在深化创业板改革,提升其制度包容性与适应性,以更好地服务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科技创新及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3][4] - 改革总体思路围绕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突出创业板板块定位,优化制度体系,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5] - 改革重点举措包括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制度、深化投资端改革及强化全链条监管[6][7][9][10][13][14][15] 改革背景与意义 - 深化改革是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支持企业融资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并带动就业[3] - 是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需提升制度包容性以更好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3][4] - 是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引入优质上市公司、构建“长钱长投”环境、吸引长期资本,从而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4] 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 总体思路是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主线,深化投融资综合改革,突出创业板定位,优化制度体系,推动资源向新质生产力聚集[5] - 主要原则包括:坚持提高站位服务大局,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坚持目标与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规则;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提高支持精准性;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统筹发展与安全[5] 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 为适应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的特点,提升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6][7] - 标准一(新兴产业):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7] - 标准二(未来产业):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7] - 该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形成区分,旨在实现“两创板”错位发展、优势互补[8] - 对适用该标准的企业将加强审核把关,对未盈利企业添加特别标识“U”,并对其控股股东等设定上市后三年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的限制[9]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 -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旨在结合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帮助审核部门更全面掌握企业情况[10] - 推送主体为各城市人民政府(本地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省属国企),企业在辅导备案后、申报上市前可被推送[11] - 企业需满足在当地注册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方向、无严重违法行为等条件[11] - 推送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参考,不替代各主体责任,不是上市必备程序,不设任务目标,未推送企业仍按现有程序审核[11] - 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加强与地方政府对接,组织政策培训,并定期向地方政府反馈其推送企业相关情况[12] 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制度优化 - 再融资方面:推动储架发行制度落地,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提升效率[13] - 并购重组方面:推动“并购六条”落实,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以促进产业整合[13] - 股权激励方面: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以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13] 深化投资端改革的举措 - 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减少价格波动;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以提高效率;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以降低大额交易冲击[14] - 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其纳入基金通平台,以满足多元化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14] 强化全链条监管的安排 - 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执行上市标准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和问责[15] - 严防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科技赋能,加强财务舞弊监测,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推动司法保障[16] -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保荐机构监管制度,加强执业质量评价,打击配合造假等行为[16] - 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对优质创新公司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差异化便利安排,对运作不规范公司加强监管[16] - 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16]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布·2026-04-10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