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块功能定位与上市标准优化 - 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 - 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2] - 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 [3] - 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 [3] - 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 [3] - 优化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试点提高优质创新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 [3] - 提高中小盘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比例上限 [3] 审核注册流程与地方政府作用 - 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 [3] - 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 [3] -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 [4] - 进一步压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突出重要性原则 [4] - 中国证监会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强化注册环节审核把关 [4] 融资并购与公司治理制度 - 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 [5] - 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同时继续履行限售期相关监管要求 [5] - 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 [5] - 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支持优质公司适用公司债券简明信息披露安排 [5] 市场监管与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 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引导投资者审慎合理报价 [6] - 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 [6] - 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 [6] - 深入开展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走访,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 [6] - 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 [6] 投资端改革与市场生态建设 - 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6] - 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 [6] - 引入创业板相关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 [6][7] - 优化创业板宽基指数体系,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产品和期权品种,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 [7] - 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长期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7] - 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投对接等专业服务 [7]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证监会发布·2026-04-10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