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旨在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与适应性,健全投融资功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1] - 改革的核心举措之一是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1][3] - 改革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目标是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1][4] 改革具体举措与内容 - 突出板块功能定位:进一步发挥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特色,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发行上市[1] - 优化发行上市标准: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同时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并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1] - 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适用于已申请辅导备案、拟按创业板第三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该信息作为审核参考而非必备程序[2] - 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进一步压实深交所审核主体责任,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并加强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2] - 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支持优质创新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并支持创业板公司发行科创债、绿色债券等产品[2] - 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持续严防严处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惩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分类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2] - 深化投资端改革: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并优化创业板指数、ETF和期货期权品种体系[3] - 汇聚工作合力营造生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培育、涉企服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强化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推动司法机关提供司法保障[3] 第四套上市标准具体指标 - 标准一(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3] - 标准二(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3] 创业板现有成效与未来展望 - 深交所创业板设立16年来,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培育了一批标杆型企业,在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集群效应[4] - 下一步将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以不断增强创业板吸引力和竞争力[4]
创业板改革制度落地,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证券时报·2026-04-10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