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 - 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以提升对多元创新企业的包容性,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1][2] - 标准一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2] - 标准二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2] - 该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3]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 - 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1][5] - 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情况较为了解,其推送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全面掌握企业情况,提高审核注册质效[6] - 推送主体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7] - 企业需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条件[7] - 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参考,不代替审核注册主体责任,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也不设置任务目标[7][8] 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及股权激励制度 - 优化再融资制度,推动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9] - 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提升再融资效率[9] - 在并购重组方面,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以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9] - 在股权激励方面,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灵活设置考核指标[9] 深化投资端改革 - 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以促进参与主体和交易策略多元化,减少价格波动[10] - 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提高证券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成交确定性[10] - 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以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10] - 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10] - 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提升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10] 加强全过程监管与风险防控 - 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执行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和上市推荐负面清单制度[11] - 强化公权力制衡监督,加强交易所审核、上市委审议、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11] - 严防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监管质效[11] - 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强执业质量评价[12] - 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对优质创新公司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债融资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12] - 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12] 对适用新标准企业的特别监管与风险提示安排 - 对于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企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原则[4] - 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4] - 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以持续提示风险[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4] 改革总体目标与后续安排 - 此轮改革旨在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1] - 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科创板、创业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1][3] - 证监会将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持续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应[12] - 将指导深交所、行业协会等加强政策培训,尽快启动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工作培训会,并开展投资者宣传教育[12] - 将持续做好改革跟踪问效,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大走访”活动,及时评估完善[12]
全面向“新”,创业板改革新规来了!
券商中国·2026-04-10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