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管实行“平时预扣预缴,年度汇算”的机制,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会产生“差额”,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即退税或补税 [4][5] - 一些扣除项目,如大病医疗支出,需在年度结束后才能确定全年金额,因此需要在年度汇算时补充享受扣除 [7] - 纳税人在平时预缴申报时如果遗漏了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进行查遗补漏,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8] 应退或应补税额计算公式 - 应退或应补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025年已预缴税额 [9] - 公式中的“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9] 可能产生退税的情形 - 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 [11] - 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或捐赠等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 [11] - 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不充分 [11] -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 [11] -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11] - 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 [13] 可能产生补税的情形 -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15] -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汇算清缴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 [16] - 年中换过任职单位,由于后一任职单位不能掌握之前任职单位的收入,申报的累计收入偏低,导致预缴时适用的税率偏低,年度汇算时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 [17] - 有多笔年终奖预缴时都选择了单独计税,但汇算清缴时只允许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 [18]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税款分摊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由总机构分摊,另外50%由所有分支机构分摊 [23] - 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25] -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 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 0.35 +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 / 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 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0.30 [29] -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分支机构撤销、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汇总纳税企业内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2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 根据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31]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31]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31]
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人退税、有人补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4-12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