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要点 - 核心观点:中国证监会起草新规,旨在细化并差异化处罚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根据行为危害性设置不同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以实现过罚相当 [1][2][3] 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类 - 第一大类:“绝对不能减”或“无权减持”: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 [1] - 细分为两小类: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 以及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1] - 第二大类:“相对不能减”或“有权但违规减持”:已过禁止转让期,但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 [1] - 包括超比例减持、违反预披露减持、其他违规减持,其社会危害性比第一大类略低 [1] - 第三大类:“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违反证券法未按规定暂停交易,本质是违反二级市场“慢走规则”,与通常的“违规减持”有区别 [2] 差异化裁量阶次与处罚标准 - 对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危害性最大,按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2] - 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行为:按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2] - 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行为:按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2] - 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适用“倍数罚”时,按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适用“定额罚”时(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按“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3] 量罚调整情节与处罚阶次划分 - 规则明确了五类从轻处罚情节和六类从重处罚情节 [3] - 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 [3] - 从重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 [3] - 一般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
事关违规减持,证监会出手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4-17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