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各类违规减持,监管再出新规
财联社·2026-04-18 12:53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聚焦违规转让行为的认定标准、裁量阶次与量罚情节 将违规行为按危害性划分为三大类别并配套差异化处罚尺度 明确从轻、从重适用情形 旨在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 统一执法口径 [1] - 规则修订与2019年《证券法》全面适配 将规制范围从“违反法律规定”扩展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 规制类型从期限违规扩展至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信息披露等全维度 [1] - 规则衔接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 确保上市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的监管无空档 [1] 违规转让行为分类 - 规则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标准化分类 依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及危害性大小划分为三大类 同时对特殊情形单独列示 实现执法认定无死角 [2][3] - 第一类:绝对不能减(无权减持) 核心是在禁止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 危害性最高 细分为两小类: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 以及其他违反期限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行为 其中原始股限制期转让是监管重点打击对象 [3] - 第二类:相对不能减(有权但违规减持) 行为人已过禁售期 但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环节违反限制性规定 具体包括超比例减持、违反预披露要求减持、其他违规减持三类 其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低于第一类 [3] - 第三类:未按规定暂停交易 该行为本质是违反二级市场“慢走规则” 与典型违规减持存在本质区别 规则对其单独规定并匹配专属裁量阶次 [3] - 规则明确“转让证券”涵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形式以及非交易形式的证券出让 执法边界清晰 [4] - 规则明确一致行动人违法主体认定标准 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构成共同违法的均认定为违法主体 仅部分一致行动人实施违规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共同违法的 仅处罚转让证券且存在主观过错的主体 [5] 差异化裁量阶次与罚款标准 - 规则针对四类违规情形分别设定差异化裁量阶次 罚款幅度与违规危害程度直接挂钩 [6] - 第一种: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危害性最高) 按转让金额“0-30%-50%-100%”划分三档裁量阶次 [7] - 从轻阶次: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 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 罚款为转让金额30%以下 [8] - 一般阶次:介于从轻与从重之间 罚款为转让金额30%-50% [8] - 从重阶次:违规转让比例超总股本5% 且金额超5亿元 罚款为转让金额50%至1倍 [8] - 第二种:其他期限类违规转让 按转让金额“0-20%-30%-100%”划分三档 [9] - 从轻阶次:罚款20%以下 [9] - 一般阶次:罚款20%-30% [9] - 从重阶次:罚款30%至1倍 [9] - 第三种:数量、信披类违规减持 按转让金额 0-10%-20%-100% 划分三档 [10] - 从轻阶次罚款10%以下 [10] - 一般阶次罚款10%-20% [10] - 从重阶次罚款20%至1倍 [10] - 第四种: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特殊裁量模式) 采用倍数罚+定额罚结合方式 在买卖证券等值范围内处罚 [11] - 有违法所得:按0-3倍-5倍-10倍分三档 从轻罚3倍以下 从重罚5-10倍 [11] -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定额罚分100万-300万-500万-1000万三档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罚3000万元 [11] - 该类罚款金额上限不超过同等情形下数量、信披违规的罚则上限 [11] 量罚情节具体化 - 规则以“比例+金额”为核心标准明确量罚调整情节 将从轻、从重情形具象化 [12] - 量罚基础三档标准:从轻档为违规转让比例不足总股本2%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 从重档为违规转让比例超总股本5%且金额超5亿元 一般档介于两者之间 [12] - 五类从轻处罚情形 [13] - 违法主体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管以外的普通投资者 [13] - 处罚决定作出前购回部分证券 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13] - 监管发现前主动报告、公告并停止转让 且违规规模较小 [13] - 违规行为距离合规减持首个交易日时间较近 [13] - 《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13] - 其中 购回全部证券并上缴价差的 可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处罚 [14] - 六类从重处罚情形 [15] - 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15] - 短时间大量卖出 所持证券减持比例高 引发标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 [15] - 大量借用他人账户频繁交易 [15] - 通过司法强制执行、质押平仓、赠与等途径绕道减持 或通过衍生品、限售股转融通等方式变相违规减持 [15] - 组织、参与财务舞弊后违规减持 或明知公司财务舞弊仍减持 [15] - 《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5] - 规则明确多个独立违规行为分别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同一行为触犯多项规定的从一重处 特殊案件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调整裁量适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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