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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4-18 17:3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 点 蓝字 关注 "蓝色柳林财税室"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 五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 续实施。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 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 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 税〔2011〕107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12〕38号 )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 号)。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 ( 一 ) 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 ) 提供 建筑服务; ( 二 )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 三 )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 四 ) 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 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