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进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于4月19日结束,标志着立法工作进入审议与修改完善的新阶段 [1] - 法律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一般应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3] - 对于《金融法》这类基础性法律,从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到正式颁布实施,预计将经历多轮严谨的调整与打磨 [5] 监管框架核心原则 - 草案第七章“金融监管”重塑监管范式,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制度 [1] - 监管重心明显前移,强调“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纠正”,旨在实现对金融活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 [7] - 监管原则要求对同类金融活动制定和执行一致的监管标准,以规范金融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9] 监管职责与分工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监管,并可授权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7] - 地方承担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7] - 对于监管主体不清的领域,建立了监管责任归属认领机制和兜底监管机制,确保没有监管真空 [7] 监管对象与范围 - 监管对象不仅包括金融机构本身,还扩展到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企业等 [8] - 监管范围亦涵盖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9] - 该原则旨在堵住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8] 监管措施与权限 - 监管部门被赋予广泛的检查、调查及处置权限,包括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扣押可能被转移毁损的资料等 [9] - 处置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限制或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等 [9] - 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监管决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 - 草案要求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加大保护力度 [7] - 权益保护与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风险的目标相衔接 [7] 监管协同与能力建设 - 草案提出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 [10] -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信息通报、风险监测、执法协作等工作 [10] - 国家将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加强预算保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 [10] 监管问责与行业自律 - 国家将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责问责,并加强金融腐败预防惩治 [10] -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自律管理,制定自律管理规则并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10] 监管背景与挑战 - 官方表态阐释未来监管重点,包括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大力整治金融机构无序非理性竞争、强化穿透式监管和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 [12] - 新的变化对维护金融运行韧性带来多重挑战,例如数字货币与加密货币的兴起改变了传统货币创造机理,人工智能可能重构金融供给方式并带来新型风险 [13] - 业务外包集中化可能带来单点集中度风险,网络攻击、气候变化等非传统风险也尚未建立有效的隔离屏障 [13]
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立法工作将稳步进入下一阶段
清华金融评论·2026-04-21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