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线上办理 -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已实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和终止的全流程线上办理[2] - 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3] - 行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如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等,应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3] - 不再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终止[3] - 办理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管理”或直接搜索进入该功能模块[4] - 行政登记操作需在“基本信息”界面据实录入信息,如存在机构股东需在“机构合伙人(或机构股东)”页面新增并编辑股东信息[4] - 需在“从业人员”页面新增填写从业人员信息,其中“移动电话”应为税务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所有人员状态显示为“待提交”后点击提交进入审核[5] - 变更操作可点击“变更基本信息”,进入界面修改信息并选择工商变更登记时间即可完成[5] - 终止操作需点击“终止行政登记”进行[5] - 主要文件依据为《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7]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可在规定限额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 -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3] - 计算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14] - 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收入[17]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8]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9]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1] -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22]
执业每一课|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操作?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4-24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