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核心要点 - 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旨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进行系统性规范,整肃互联网平台的金融营销乱象 [1] 非银行支付机构营销限制 - 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上述产品提供营销服务,直指部分平台在收银台页面诱导借贷的行为 [1][3] - 分析认为,此规定将终结支付场景引流金融变现的主流商业模式,短期内可能导致头部支付机构的金融导流收入和联合贷业务分润下滑,推动行业收入结构深度调整 [4] - 长期看,规定将实现支付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的彻底风险隔离,倒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服务本源,并让消费金融和资管行业竞争回归产品和服务本身 [4]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角色与责任 - 只有金融机构及其依法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可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 [7] - 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时,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 [7] - 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核心销售环节,不得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 [7] - 金融机构需对第三方平台进行事前评估并签订协议,不得因委托而免除自身责任,并需持续跟踪评估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也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为上述产品营销 [7] 营销内容与行为规范 - 明确禁止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9] - 涉及分期付款时,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9] - 在资管产品、投顾或咨询领域,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不得简单依据短期业绩或过往业绩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利用模拟业绩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9] - 保险营销中,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不得将保险收益与存款、资管产品等简单类比 [9] -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营销时,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9] - 发送营销信息或拨打营销电话必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且退订后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营销 [10] - 弹窗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10] -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不得将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10] 直播与短视频营销规范 - 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合法开设的第三方平台账号进行 [12] - 营销人员必须为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获得授权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2] - 金融机构需对从业人员的网络营销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合规审查和可回溯管理 [12] - 第三方平台须对营销账号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停止信息发布并报告 [12] 名称与商标使用限制 -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理财”、“贷款”、“银行”、“保险”、“证券”等一系列涉金融属性字样 [14] - 商标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同样须有对应资质,除非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不易产生误认 [14]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虚拟货币交易等)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14] 监管分工与行业影响 - 监管分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征信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基金等领域,国家外汇局负责外汇领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反垄断等 [5] - 分析认为,该《办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年来里程碑式的正式监管文件,首次将所有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行为纳入统一监管框架,解决了过去监管规则不统一、空白与交叉并存的问题 [5]
重磅新规9月30日起正式施行,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用语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4-25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