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首次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外资收购(Meta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撤销交易 [1][4] - 该案是《安审办法》2020年颁布以来首个被公开叫停的AI领域外资收购案,信号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4][5] 事件背景与时间线 - 2025年7月调整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将“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AI相关技术列入限制出口范畴 [6] - 2026年1月,中国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将对收购案进行合规评估调查 [4] - 2026年3月,国家发改委约谈双方高管,指出技术转移与数据安全风险,要求暂停推进 [4] - 2026年4月27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公示禁止投资决定 [1][2] 监管审查与法律依据 - 审查依据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其管理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资产及投资新建项目 [4] - 收购案未履行《安审办法》规定的事前申报义务,该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关键技术”等领域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前需主动申报 [5] - 监管进行穿透审查,关注技术实质来源、核心研发团队国籍、知识产权创造地等实质要素,不只看法律主体注册地 [7] - 中国监管机构基于“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对境外主体(Meta为美国公司,Manus为新加坡公司)在境外完成的交易行使管辖权,因其对境内产生实质性影响 [6] 收购案存在的核心问题 - 可能涉及“洗澡式出海”规避监管:Manus核心技术由中国籍团队在境内研发,交易过程中主体架构迁往新加坡,主要人员同时向新加坡转移,试图切割与境内关联 [4][5] - 可能构成未经许可的技术出口:Manus核心技术在中国境内研发完成,境内关联企业(如北京蝴蝶效应科技)仍存续,技术源头与境内主体未实现合法切割,通过股权收购将核心技术实质转移至Meta可能违反《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6] - 导致数据出境合规缺失 [6] - 存在“视同出口”风险:即使技术人员未出境,仅通过代码仓库共享、远程协作向境外人员提供管制技术,也可能构成“视同出口” [7] 对行业与未来交易的启示 - AI等涉及“重要信息技术”、“关键技术”领域的跨境并购,需将技术出口管制合规前置,包括进行目录筛查、积极申请行政许可 [7] - 涉及外商投资安全的交易应主动申报审查,申报时点在签约后、交割前 [7] - 为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交易方可考虑与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商谈,或通过提出限制性条件以减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从而更顺利地获得批准 [8] - 企业需对数据出境实施全生命周期合规检查,并建立动态合规体系 [7] - 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将保持积极的执法态势,外国及中国企业均须关注其对交易时间安排、确定性及可能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影响 [8]
中方禁止外资收购Manus项目,专家解读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4-28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