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 政策是中国支持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经营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抵免,有效降低其税收成本[4][5] 政策核心内容 - 政策适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再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6][7][8] - 若中国与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照更低的协定税率执行[7][9] - 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税收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余额为零为止[7][9] 享受政策的条件 - 利润来源:利润必须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所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15] - 直接投资:再投资行为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11][16] - 投资范围: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必须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2][17][18] - 投资期限: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13][19] - 资金流转: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款项必须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周转;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必须直接转移,不得由他人代为或临时持有[14][20] 税收抵免额计算 - 抵免率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计算,或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22][25] - 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22][26]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27] - 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且均符合政策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24][28] 政策享受与申报流程 - 境外投资者需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交《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和商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29][31] - 利润分配企业在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税款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填写的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上述两份报告[29][31] - 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自身填写的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29][31][32] - 若需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的税款,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9][32] 投资收回的税务处理 - 投资满5年后收回: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其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用于抵减应纳税款[37][38][40][41] - 投资不满5年时收回:对应的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除需补缴递延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若已使用额度超过调整后额度,应在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39][42] 投资收回顺序确认 - 处置不同类别投资时,顺序为: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 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 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43][45] - 处置同类别投资时,若对同一企业多次再投资并享受政策,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收回的金额[43][45] 税务管理措施 -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等相关方限期提供与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46][48] - 若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政策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46][49] 与其他政策的关系 - 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不影响“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即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相关文件继续适用[52][54] - 税收抵免政策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该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52][55] 政策依据 - 主要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57][58]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问答(一到二)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4-28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