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申报变化,申报实操全流程指南来了!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5-02 19:35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调整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号公告,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取消2张附表(A107010、A107040),修订6张表单[1] - 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1] - 简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折旧摊销等表单填报,减少重复录入[1] 年度纳税申报功能变化 - 对A109000表、A109010表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2] - 调整A100000表优惠事项目录展示规则,增加对安置残疾人数等数据项填写校验[3] - 对A105000表资产减值损失项数据填写进行校验及提示提醒[3] - 增加“后续弥补年度报表进行接续更正”的提示提醒[3] 全流程申报操作步骤 - 整体流程分为四步:确认企业基本信息、选择企业汇算清缴所用表单、填写申报表、提交申报[10] - 填报顺序为先填主表,再填附表,附表数据自动带入主表[11] - 建议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的申报,以减少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量[5] 具体表单填报指引与注意事项 - 第一步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核心作用是确定企业身份(是否小微企业、是否汇总纳税等)[12][15] - 必填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中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合计÷4)和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合计÷4),非小微企业必填前5大股东信息[12] - 需勾选是否是小微企业、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3] - 第二步勾选申报表单,系统根据A000000表信息自动勾选必填表,但需手动补充(如研发企业加选A107012表等)[16][17] - 必选项包括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纳税调整、弥补亏损、资产折旧[18] - 《企业信息》、《主表》、《补亏表》3张为系统默认项,其余表格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勾选[19] - 第三步填报申报表,数据主要来源于利润表,但需注意关键数据一致性[20] - 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必须与财务报表一致,否则触发风险提示[20] - 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需≥增值税申报收入,比对不符需写说明[20] - 弥补亏损表填报技巧是先填当年盈利,再自动带出可弥补亏损额[21] 关键数据一致性校验要点 - 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23] - 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23] - 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2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27] -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29] - 纳税人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股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信息缺失的,应及时修改[31] 小型微利企业及特定事项填报规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33] -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33] -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33] -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35] -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36] - 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37] -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若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37] -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37] -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基础信息表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37] 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要点 -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44][45][46]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46] - 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7] -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48][49]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51][5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53] -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如买卖差价、红利、股息等)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55][56] -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56]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7] -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59] -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9] - 凡未按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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