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调整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调整,包括增补、取消和变更[2][3] - 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两家新分支机构:新藏铁路有限公司(西藏拉萨,2025年8月15日)和天津进港三线铁路有限公司(天津宝坻,2023年12月21日)[5] - 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三家分支机构:石港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沧州,2023年7月1日)、赣龙复线铁路(福建)有限公司(福建龙岩,2023年9月21日)和临哈骨干铁路通道新疆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2024年10月25日)[6] - 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取消八家分支机构,包括长双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9日取消)、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3日取消)等[6][7] - 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变更两家分支机构名称: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云南铁路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8月18日),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枢纽环线铁路有限公司(2023年8月24日)[7]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调整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名单进行增补[3] -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增补四家分支机构,涉及三家航空公司[8] -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四川分公司(四川成都,汇总纳税时间2025年1月1日)[8]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两家分公司:站坪服务分公司(广东广州,2024年3月6日)和浙江分公司(浙江杭州,2024年5月24日)[8]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重庆分公司(重庆渝北区,汇总纳税时间2024年1月1日)[8]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具体规则 - 国铁集团及其分支机构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时间以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9] - 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9] - 附件2所列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实行由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9] -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9] -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汇总应预缴增值税有特定计算公式[9][10] - 国铁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中关于年度清算的规定[10]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19] - 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0] -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1] -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确定方式:以货币形式购进的,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确定;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22] -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除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23][26] -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6] - 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但针对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变更[26] - 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需建立台账核算差异[26] - 企业可在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该优惠[26] - 企业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资料、记账凭证及税务会计差异台账等[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