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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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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司机全责”,赔偿就该“全额兑现”?
人民网· 2025-11-04 09:08
案件背景 - 2024年3月,李星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与驾驶无牌照电动车并在机动车道行驶的余宇发生碰撞,事故后李星逃逸 [2] - 交警部门认定李星因无证驾驶、车辆无牌、逆向行驶及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宇无责任 [2] - 事故造成余宇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医疗费用为1.49万元 [2] 诉讼与争议焦点 - 伤者余宇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星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17万元 [3]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中的“全额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的行政责任划分,而民事赔偿责任需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等多重因素判定 [1][4] -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若对方也有过错可减轻责任 [4] - 法官认为民事侵权赔偿遵循“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公平原则,不能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简单等同 [5] 责任划分分析 - 李星无证驾驶、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 - 余宇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客观上增加了碰撞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 [5] - 法院强调,不能因李星的逃逸行为而忽视余宇自身的违规过错,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6] 最终判决结果 -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余宇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星因主要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 [6] - 李星需向余宇赔偿经济损失1.64万元,余宇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7] 司法导向与核心价值 - 判决传递的司法导向是:法律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会基于事实和过错精准平衡各方权益,确保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匹配 [8] - 核心价值在于对每一份过错的精准认定和对各方权益的切实保障,体现了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