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型受贿犯罪既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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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准确认定代持型受贿犯罪的既未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14 07:5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特邀嘉宾 赵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徐闯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郑兴顺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严丽莉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甲利用职权为乙谋利后收受其巨额财物,并约定由乙代为保管,如何认定受贿犯罪的既未遂? 甲为丙谋取利益后,丙允诺以明显低价向甲出售一套商铺,后甲安排乙为其付款购买,但因客观原因未 能实现,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有观点认为,甲收受了丁、戊贿赂各1万元,因没有达到3万元的 受贿罪起刑点,不应计入其受贿数额,如何看待该观点?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B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受贿罪。2018年至2022年,甲利用其担任B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乙、 丙、丁、戊四人在承揽业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四人财物折合共计2290余万 元,其中1500余万元未遂。 2018年至2022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B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融资中介业务交由乙 承接,与乙约定收受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