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判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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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之妙寸心知:古代“法庭裁判文书”中的绝妙好文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1-11 18:58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笔者颇嗜阅览古书,古籍中有一类冷门文章,骈散相间、文采斐然,若是有缘得见,悉心细阅,定使人 拍案激赏。这就是古代各类判牍中的判词。 字书云:"判,断也。""判牍"者,即今日所称之"法庭裁判文书",判词就是文书中所撰文字。在传统观 念中,判词属公文书牍,岂有文采可言?但实际上,由于古代能出任府尹县令的,多是举人进士出身, 寒窗苦读,满腹经纶,文化修养高,结案时作出的判词,自然而然便融入了经史子集诗词文赋,处处浸 透着文学的光亮。诸多才华横溢的好文章,只是由于判牍的乏人问津,比不得民间爱看的稗官野史、说 部奇谭,所以被长年累月地隐没了。 笔者近日翻阅数本判例集,时常赞叹其间好文绝妙,故就此做一番钩沉。 《感天动地窦娥冤》(《元曲选》插图 明万历时期刊本) 唐代:颜真卿断"离婚案"为天下立范 我国最早的判词,见于西周晚期一尊青铜器上。两周时,判词夹叙夹议,高度凝练概括;两汉时期,儒 家思想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对听讼断狱有很大影响。判官常借力儒家经典,将道德伦理和《春秋》所载 事例作为裁断准绳。董仲舒据儒学经义以决狱等事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典型;唐代把"试判"作为选拔 官吏的考试内容之一,要想金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