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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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长期投资再批600亿,股票风险因子下调10%
华创证券· 2025-05-07 19:07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 推荐(维持) [4] 报告的核心观点 - 一揽子金融政策及措施出台,预计对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注入信心与活力,险企长期投资试点扩容及偿付能力股票投资定向松绑,长钱入市既能解险企“利差损”困局,也能反哺资本市场,但实际落地需综合考虑险企资负联动、偿付能力、会计波动性等多方面因素 [7]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行业基本数据 - 股票家数为 6 只,占比 0.00%;总市值 27440.85 亿元,占比 2.80%;流通市值 18928.15 亿元,占比 2.43% [4] 相对指数表现 - 绝对表现 1M 为 -2.1%、6M 为 -12.2%、12M 为 26.2%;相对表现 1M 为 -0.7%、6M 为 -6.8%、12M 为 22.0% [5] 主要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表示扩大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试点范围,拟再批复 600 亿元,还将推出三条措施支持稳定和活跃资本市场,包括扩大试点范围注入增量资金、调降股票投资风险因子 10%、推动长周期考核机制 [7] 偿付能力与险资入市 - 2023 年 9 月金融监管总局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部分股票风险因子,此次股票投资风险因子调降 10%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主板/境外股票(发达市场)/科创板或分别下调至 0.27/0.315/0.351/0.36,在利好驱动下险企权益投资意愿有望释放,险资长钱入市节奏或加速 [7] 保险资金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规模 - 截至目前,保险资金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规模将至 2220 亿元,共 8 家险企获准参与,2023 年 10 月批复 500 亿元,2025 年 1 月批复 520 亿元,3 月批复 600 亿元,5 月拟再批复 600 亿元 [7] 长期投资改革试点资产偏好 - 长期投资改革试点预计青睐优质红利资产,通过设立基金能降低权益配置业绩波动影响,如国寿和新华合资私募股权基金出现在伊利股份、中国电信、陕西煤业前十大流通股中,三者股息率分别为 4.1%/3.3%/7%(截至 2025/5/6) [7] 投资建议 - 4 月关税冲突升级后监管积极发声,一揽子金融政策及措施出台对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有积极作用,险企长期投资试点扩容及偿付能力松绑有积极意义,但实际落地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7] 重点公司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 |简称|股价(元)|2025E EPS(元)|2026E EPS(元)|2027E EPS(元)|2025E PE(倍)|2026E PE(倍)|2027E PE(倍)|2025E PB(倍)|评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平安|50.80|7.56|8.14|9.08|6.72|6.24|5.60|0.99|强推| |中国太保|30.42|4.87|4.99|5.10|6.24|6.10|5.97|0.89|推荐| |新华保险|48.60|6.39|6.93|7.60|7.60|7.01|6.39|1.74|推荐| |中国人保|7.26|1.05|1.12|1.25|6.93|6.48|5.83|1.12|推荐| |中国人寿|36.80|3.09|3.19|3.25|11.90|11.55|11.32|2.03|推荐|[8]
我国保险监管的演进与展望
搜狐财经· 2025-04-30 08:19
保险监管演进历程 - 1949-1978年: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后划归财政部,1959年国内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业务 [5] - 1979-1998年: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分设,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并设立保险司 [5] - 1998-2018年:保监会成立并建立"三支柱"监管框架(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2007年实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6] - 2018年至今:银保监会合并成立,2021年推出"偿二代二期"工程,2023年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7] 当前监管挑战 - 法律制度:相互保险/再保险领域法律滞后,交叉金融业务监管存在空白,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融合不足 [8] - 机构监管:自保机构种类单一(国际有单元/团体/虚拟自保),对传统/相互/专业公司差异化监管不足 [8] - 行为监管:80%保费来自代理渠道但监管不足,保险科技监管滞后,中介机构存在套利通道风险 [9][10] - 产品监管:同质业务标准不一,复杂产品风险穿透能力弱,部分机构存在长险短做/超比例保单贷款 [10] - 动态监管:监管科技应用不足,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存在短板,早期风险纠正机制缺失 [11] 国际监管经验 - 美国:实行风险资本(RBC)体系,按险种/杠杆率/准备金差异设定风险因子,近年聚焦公司治理 [13] - 欧盟:2016年实施"偿付能力Ⅱ",含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设立EIOPA协调跨国监管 [14] - 英国:宽松监管框架下强化信息披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2/3) [15] - 日本: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允许产寿险渗透,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政府资金仅保护投保人) [16] 未来发展路径 - 法律体系:修订《保险法》,建立再保险专门法律,明确机构退出机制 [17] - 机构监管:按传统/相互/自保分类监管,细化财险/人身险/再保险监管标准 [18] - 行为监管:实施销售可回溯制度,对农业/巨灾/绿色保险试点"监管沙盒" [19] - 产品监管:实行审批制/人工备案制/自动备案制三级分类,强化核心要素披露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