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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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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的演进与展望
搜狐财经· 2025-04-30 08:19
保险监管演进历程 - 1949-1978年: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后划归财政部,1959年国内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业务 [5] - 1979-1998年: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分设,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并设立保险司 [5] - 1998-2018年:保监会成立并建立"三支柱"监管框架(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2007年实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6] - 2018年至今:银保监会合并成立,2021年推出"偿二代二期"工程,2023年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7] 当前监管挑战 - 法律制度:相互保险/再保险领域法律滞后,交叉金融业务监管存在空白,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融合不足 [8] - 机构监管:自保机构种类单一(国际有单元/团体/虚拟自保),对传统/相互/专业公司差异化监管不足 [8] - 行为监管:80%保费来自代理渠道但监管不足,保险科技监管滞后,中介机构存在套利通道风险 [9][10] - 产品监管:同质业务标准不一,复杂产品风险穿透能力弱,部分机构存在长险短做/超比例保单贷款 [10] - 动态监管:监管科技应用不足,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存在短板,早期风险纠正机制缺失 [11] 国际监管经验 - 美国:实行风险资本(RBC)体系,按险种/杠杆率/准备金差异设定风险因子,近年聚焦公司治理 [13] - 欧盟:2016年实施"偿付能力Ⅱ",含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设立EIOPA协调跨国监管 [14] - 英国:宽松监管框架下强化信息披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2/3) [15] - 日本: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允许产寿险渗透,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政府资金仅保护投保人) [16] 未来发展路径 - 法律体系:修订《保险法》,建立再保险专门法律,明确机构退出机制 [17] - 机构监管:按传统/相互/自保分类监管,细化财险/人身险/再保险监管标准 [18] - 行为监管:实施销售可回溯制度,对农业/巨灾/绿色保险试点"监管沙盒" [19] - 产品监管:实行审批制/人工备案制/自动备案制三级分类,强化核心要素披露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