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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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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偏政绩观,让国企监督问责“长牙带电”
第一财经· 2026-03-24 10:58
新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核心内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旨在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2] - 新规中,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是新增的重要内容,与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禁止搞形式主义共同构成三条关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具体规定[2]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指出,国企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的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党和国家发展战略”被列在首位[2] 政策背景与资产规模 - 截至2025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已突破95万亿元,加上地方国企资产,总额巨大[3] - 这笔巨额国有资产需要保值增值,并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不容因部分国企领导人员政绩观扭曲而遭受折腾和损失[3] 国企的使命与正确政绩观 - 正确的政绩观需基于国企担负的使命和任务[4] -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4] - 这三个“集中”明确了国企所承担的重任,国企领导人员对此应有明晰认识[4] 政绩观扭曲的具体表现形式 - 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结构,导致过度负债;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5] - 解决上述问题有助于堵住国有企业“虚胖”的路径[6] 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强化 - 《从业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督促整改[7] - 审计机关应依规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揭示反映国企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和典型问题[7] -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企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内部监督失效等问题[7] - 应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员工在监督中的作用,加强相关渠道[7] 惩戒措施的强化 - 国企领导人员因政绩观扭曲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无论在职或离职离任,都将受到严厉追究[8] - 《从业规定》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应严格审批;对经批准离职的,国企应加强跟踪管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给国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8] - 这些措施构成了从纪律处罚到刑事处罚再到经济处罚的完整链条,以产生更强震慑力[9] 问题的性质与应对策略 - 国企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贪污、受贿等是相对“显性”的,而政绩观偏差则往往是相对“隐性”的,常披着促进快速发展的外衣[9] - 越是“隐性”的问题,危害性可能越大,因此需要采取严厉措施[9] - 应对策略需从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大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及加大惩戒力度上做足文章[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