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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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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通知》
新京报· 2026-02-27 12:33
政策核心与目标 - 核心目标是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推进落实“身后一件事”和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以适应新时代人口管理要求 [1] - 统一全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编码规则及样式,明确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备同等效力,逐步实现同步签发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与人文关怀 [1] - 优化签发和遗失补发规则与流程,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电子证照信息系统,规范签发时效及电子签章以提高签发效率 [1] - 规范死亡数据采集,完善信息管理、校核、统计分析和部门共享机制,形成权威死亡人口信息库,为全国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及人均预期寿命测算提供支撑 [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的重要凭证,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5] - 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6] - 签发对象为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 [7] - 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样式 [8] - 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其他证件号码为辅的编码方式,使用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死亡证明》编码 [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 - 申领人主要为逝者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可由法定监护人、相关单位或组织申领 [9] - 申领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证件,不同死亡情形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9] -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9] -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根据调查情况签发 [10] - 境外死亡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申领 [10] -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10] - 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11] - 《死亡证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后生效,严禁伪造、私自涂改 [11] - 信息有误可申请重新签发一次,纸质版遗失可由原申领人申请补发一次 [11] - 各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2027年1月1日逐步实现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 [12]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规定 - 《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 [13] - 公安机关凭《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联或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13] -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纸质版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 [13] - 纸质版第一联由出具单位永久保存,第二联由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逝者近亲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保存 [14] - 纸质版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15] 居民死亡信息的报告与共享机制 - 各省需加强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相关信息系统 [16] - 签发纸质版需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或通过疾控中心代报 [16] - 签发电子证照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平台交换至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存根页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交换至国家平台 [16] -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需按职责共享居民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遗体火化等信息 [17] -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报的居民死亡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该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 [17] - 推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共享使用《死亡证明》 [17] - 各级部门开展居民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国家部门负责统一标准及跨省校核 [18] - 加强对居民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产出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指标,为制定人口健康政策、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提供依据 [18] 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实施安排 - 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建立电子证照信息库、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及发布信息等工作 [19] - 民政部负责建立遗体火化信息库,地方民政部门提供殡仪服务联系方式 [19] -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并校核居民死亡信息,形成国家级数据并开展信息共享 [19] -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需紧密配合,规范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20] - 各省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1] - 新规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旧有相关通知同时失效 [21]
五部门: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2-27 11:20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新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 [1][15] 核心目标与意义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 [1] - 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1] -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要求,加强跨部门工作衔接,推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签发和应用,提高签发效率 [15] 证明管理与签发规范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1] - 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及存根式样、纸质版式样 [2] - 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其他证件号码为辅的编码方式,使用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死亡证明》编码 [2] - 《死亡证明》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对象为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 [2] - 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5] - 《死亡证明》签发后,逝者近亲属确有证据证明信息有误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重新签发1次 [5] - 《死亡证明》纸质版遗失的,可由原申领人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6] 申领流程与材料要求 - 《死亡证明》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若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领,无近亲属的可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 [3] - 申领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 -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及死因调查情况签发 [4] - 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需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申领 [5] 电子证照与信息化建设 - 《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 [7] -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2027年1月1日逐步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 [6] - 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通过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交换至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 [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需加强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相关信息系统 [9] 信息报告、共享与校核机制 - 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纸质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 [9]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享居民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遗体火化等信息 [1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报的居民死亡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该库在7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反馈至各共建部门 [10] - 各级部门应开展居民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全国信息标准和跨省信息校核,民政部负责遗体火化信息跨省校核,公安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多源校核 [11] 数据应用与部门职责 -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产出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指标,加强人口死亡率、预期寿命等数据测算,为制定人口健康政策与规划、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11] -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建立本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 [12] - 民政部负责建立遗体火化信息库,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殡葬服务热线 [12] -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居民死亡信息,负责对自然人死亡信息进行多源校核,形成国家级居民死亡人口数据 [12] - 各级部门需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3] 政策实施与过渡 - 自2026年7月1日起,新规正式实施,届时旧版相关通知文件(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失效并停止执行 [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