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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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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处理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文章核心观点 - 重庆市秀山县纪委监委通过基层一线监督,推动党员干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对接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以作风建设成效守护群众利益 [2]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群众关心和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并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2] -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及其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总结 - 条款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3] - 具体行为包括:对能解决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关系 [3] - 具体行为还包括: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4] 条例修订沿革 - 2003年《条例》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应给予处分 [5] - 2015年修订时将“能解决而不解决”修改为“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并新增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 [5] - 2018年修订时增加“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的表述,并新增“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兜底条款 [5] - 2023年修订时在第(五)项新增“慢作为、假作为”的表述,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 [5] 违纪构成要件 - 违规性方面须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客观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损害群众利益等后果 [6][10] - 有责性方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群众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明知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仍希望或放任发生 [11] - 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需准确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0] 具体违纪行为分析 - 不作为行为指对依照政策能解决的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要求问题属于政策允许解决范围 [6] - 乱作为行为指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7] - 慢作为行为指表面上执行公务但消极应对处理缓慢效能低下,对可及时办理事项久拖不办 [9] - 假作为行为指表面上积极工作实则装样子做表面文章,没有实际履行职责和解决问题 [9] -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指落实政策缩水走样,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使群众利益受损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