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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义务与滞纳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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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后产生的滞纳金谁承担?
人民网· 2025-11-05 09:01
本报讯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后,劳动者出具承诺书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该约定是否有效?公 司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 判决社保滞纳金由公司自行承担。 2020年5月,崔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9月,某公司与崔某协商不为其缴纳社保,崔某同意后并 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后崔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某公司为崔某补缴社保费用9000余元 并缴纳滞纳金8000余元。该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向其给付其已经实际支出的滞纳金8000余 元。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崔 某虽签署承诺书同意某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但双方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 效。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行为加收滞纳 金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由此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其无权要求崔某赔偿。法院 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杨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