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类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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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实例来了!
企查查· 2025-07-16 14:00
受益所有人识别问题 - 用户误将公司章程载明的重大决策人张三备案为受益所有人,但实际张三仅持有公司40%股权 [1] - 用户诉求是更改备案结果,将公示股东穿透后持有40%股权的李四识别为受益所有人 [2] - 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受益所有人定义及备案标准 [3] 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 A公司股东结构显示:四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38%(其中自然人丙直接持股27%),两家企业法人股东合计持股62% [4] - 穿透法人股东C公司后发现李四间接持有38%股权,与自然人丙共同构成持股25%以上的个人股东 [5] - 张三担任公司董事长,属于公示的主要人员但未显示持股比例 [6] 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 受益所有人分为股权类和非股权类两种类型 [8] - 股权类受益所有人需满足直接或间接持股条件,非股权类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 [9] - 根据股权类标准,李四(间接38%)和自然人丙(直接27%)应被识别为受益所有人 [9] - 实际控制权认定需参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3.2.2条款关于控制权的解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