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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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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能否中断追诉时效辨析
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本案中,甲于2002年收受乙贿赂6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追诉时效为五 年,从收受贿赂之日起开始计算至2007年。甲在2005年、2008年、2012年等时间多次收受丙、丁财物, 其中2014年单笔收受丙576万余元的行为已独立构成犯罪,且多次受贿行为均发生于2007年之后,因 此,判断甲于2005年收受丙财物1万元的行为能否中断2002年甲收受乙贿赂的追诉时效,至关重要,认 定的关键在于此行为是否符合"又犯罪"的法定要件。 与传统"一事一贿"不同,感情投资型受贿呈现"小额多次、谋利滞后"的特征。行贿人通过持续性财物输 送建立"感情纽带",实质是为未来不确定的请托事项购买"期权";受贿人收受财物时虽无即时谋利,但 默认将来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本案中,甲于2005年及以后时间里的多次收受丙、丁好处的行为属于 连续受贿行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算。 实践中,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