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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途径
搜狐财经· 2025-04-10 02:28
融资租赁行业概况 -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贸易与信贷、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交易模式,在我国已有三十余年发展历史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购买标的物并交付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1] - 该模式具有双重优势 既帮助资金短缺的承租人获得关键设备使用权 又为出租人提供收益稳定的投资渠道 [1] - 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广泛应用于航空、船舶、医疗设备等领域 但市场扩张伴随纠纷增加 承租人违约成为突出问题 [1] 承租人违约问题 - 主要违约表现为拖欠租金和擅自处置租赁物 拖欠租金阻碍出租人资金回笼 扰乱财务规划 擅自处置租赁物侵害出租人所有权 增加资产风险 [1] - 违约行为不仅损害出租人经济利益 还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市场的稳健发展 [1] 出租人救济方式 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 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主张全部租金债权 当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 出租人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租金 [2] - 租金计算采取剩余租赁期限内应付租金累加方式 实现途径包括协商、调解及诉讼等 [2] - 为防范风险 出租人应在合同订立阶段明确租金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条款 履约过程中保存催告证据 准备完整证据链 [2]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当承租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且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时 出租人可通过送达解除通知终止合同关系 通知到达即生效 [3] -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租赁物 出租人依法享有取回权 [3] - 若租赁物残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总额 承租人可主张超额部分返还请求权 [3] 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 - 出租人有权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支付租金 可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 [5] - 优先受偿权范围涵盖承租人欠付租金本息、违约金及其他合同约定费用 但需遵循租赁物价值合理评估程序 [6] - 价值认定优先依据合同约定 若无明确约定则参照折旧条款及合同期满残值计算 仍不能确定则委托专业评估机构 [6] 特殊情形下的救济策略 非租金逾期违约 - 擅自处分、违规使用租赁物等非租金违约虽不影响现金流 但威胁租赁物安全及合同履行 [7] - 当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 出租人可选择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需考察违约行为是否实质影响合同目的 [7] 租赁物强制执行问题 - 当承租人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时 租赁物可能面临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风险 出租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主要取决于是否办理登记 [8] - 已办理登记的出租人通常可排除强制执行 未办理登记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审查出租人所有权证明及第三方债权人是否知晓权属状况 [8] 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的审判思路 - 需审查出租人主张的救济路径是否符合"择一行使"原则 避免双重受偿导致利益失衡 [9] - 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 重点核查租赁物登记状态以确认优先受偿权范围 已登记的出租人可就变价款优先受偿 未登记则仅对抗普通债权人 [9] -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强化清算义务的实质审查 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所有权回归完整物权属性 但需对租赁物价值与未付租金差额进行清算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