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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仪器清单,2026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新规
仪器信息网· 2026-02-09 17:01
新政策发布与实施 -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首次发布,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2] 标准适用范围与起草单位 - 标准规定了入海排污口口门、排污通道、监测采样点、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检查井及档案的规范化建设要求 [2][5] - 标准适用于指导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规范化建设 [5] - 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包括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2] 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 **所有入海排污口**均应开展口门、排污通道、监测采样点、标识牌及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7] - **实行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应开展流量监控 [7] - **采用管道、暗渠形式排污且存在交汇、转弯、管径或坡度改变等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还应设置检查井 [7] - 可结合需要,开展流量、视频、水质在线等监控及监测系统的规范化建设 [7] - 建设应满足公众监督和日常监管需求,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控、设施维护 [7] - 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台、防洪、防潮、堤防、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避免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 [7] 具体建设内容与要求 口门和排污通道 - 口门和排污通道的设置应避免破坏和损害自然岸线、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对象 [8] - 口门应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具体位置选择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 [9] - 排污通道为管道的,原则上埋地铺设,施工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0] - 口门和排污通道应确保安全牢固无渗流,并防止水位顶托、海水倒灌 [11] - 责任主体应加强口门和排污通道的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保持排污畅通,防止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发生 [13] 监测采样点 - 原则上设置在入海排污口口门处 [14] - 若因位于低潮线以下等原因无法实施,可设于厂区外尽可能靠近口门、且不受潮汐影响的位置 [14] - **特殊情形**: - 对于无法在口门设置且设有检查井的,可用最靠近口门的检查井设置为监测采样点 [15] - 如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水混合后的位置 [16] - 如厂区(园区)距法定海岸线距离小于10米,同时已在厂区(园区)排放口符合HJ 91.1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的,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设置 [17] 标识牌 - **位置要求**:应设于厂区(园区)外便于公众监督的明显位置;对于单独建设有监测采样井/设备的,标识牌可设于监测采样点处 [18] - **牌面信息**:应包括图形标志、二维码、入海排污口名称、监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等;二维码于备案后由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自动生成 [18] - **材质与样式**:应具备抗风、抗浪、不易移动特性,选用抗碱、防潮的耐久材料,鼓励使用环保回收材料;样式应结合当地气候与地质条件确定 [18] - **维护要求**:出现变形、松动、脱落、开裂或信息不清、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更新或更换 [18] 监控及监测系统 - **流量测量**:可根据环境与流体特性,选用流速仪法、堰槽法等多种方法;若使用超声波、电磁式等流量计,其安装与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 [19] -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运行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开展摄影、摄像等活动的还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20] -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1] 检查井与档案 - **检查井**:检查井的设置位置、各部分尺寸设计、安全防护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21] - **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备案材料、规范化建设材料、自行监测监控材料、涉及整治的相关材料等 [22] - **档案管理**: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鼓励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化备份 [22] 涉及的仪器仪表与行业机会 - 标准实施将直接带动对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需求 [5] - 文章梳理的相关仪器仪表包括: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水质自动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温度计、流量计、流速仪、水位计、浮标、电磁式流量计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