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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颁布,规定七大禁止行为
梧桐树下V· 2026-02-28 10:29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2][8] -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系统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总则、基本要求、定期/临时/清算报告、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构建了全面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框架 [3][4] - 办法明确禁止七类信息披露行为,包括虚假记载、预测业绩、承诺保本保收益、公开披露、夸大宣传、恶意诋毁等,为行业行为划定了清晰红线 [1][17] 起草背景与总则 -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提高行业透明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2][10]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接受委托的销售机构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必须以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10] -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披露信息,不因此免除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需及时提供信息,且销售机构不得篡改 [11]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和频率披露信息,且合同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要求 [14] - 允许管理人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但不得与法定及约定披露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为营销目的进行临时性、选择性披露 [14] - 信息披露必须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并确保投资者能按约定获取,通过不同渠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应一致 [14] - 强化风险揭示要求,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需以显著方式揭示风险,并告知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5] - 建立穿透披露机制,当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时,相关被投方应配合进行穿透披露 [15]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披露份额净值等信息,开放式基金披露频率不得低于开放频率,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 [19]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需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估值方法、投资资产类别及比例、杠杆运用、关联交易、托管人复核意见等 [19]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除季度报告内容外,还需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等 [20][21] - **特定情况需审计**:主要投向流动性受限资产、衍生品、境外资产(非标)或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1]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需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财务情况、投资标的详情、关联交易、新增及退出项目情况等 [22]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半年度报告信息、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如已托管)等 [23] - **审计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4] 临时报告与清算报告 - 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25] - 重大事件包括: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变更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关键条款(如投资策略、费率)、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的发生重大不利情形、基金清算、涉及基金的重大诉讼等 [25]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与清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2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管负责 [28] - 管理制度需涵盖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工作流程、内控机制、咨询处理、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29]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32] - 相关机构需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管控,禁止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33]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30]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4][35][36]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私募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37][38] - 对于特定违规情形,如违反自愿披露规定、托管人未履行职责、未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管机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个人和机构最高二十万元) [36][39] 公开征求意见与调整 - 办法于2024年7月5日至8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96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 [6] - 采纳意见后主要调整包括: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披露时限由十个工作日延长至一个月;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披露频率由季度调整为半年度 [6] - 进一步细化了底层资产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产披露上的具体标准 [6] - 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底线要求,防止其异化为营销手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