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主要安排 - 制定《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2年4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5月13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1]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处理相关事务,设置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沟通渠道 [2] - 遵循充分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等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就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沟通 [3] 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原则与形式 - 实施积极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回报投资者,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可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4] - 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具备条件应采用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需有合理因素 [5] 现金分红条件与比例 - 除特殊情况,当年度可分配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特定项目除外)时采取现金分红,重大投资或支出指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超5000万元 [6] - 原则上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10%,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分红;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20%;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按前项处理 [7][8] 股票股利与决策程序 - 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考虑可发放股票股利,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9]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需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分红提案;股东大会审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应与股东沟通 [10] 政策调整与披露 - 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不得违反规定,调整方案由董事会专题讨论,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涉及调整需说明条件和程序合规透明 [12]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3]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4] 网络投票制 -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5] 征集投票权机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6]
富特科技(301607) -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