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主张与事实依据 - 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共同造假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广州益海是被蒙蔽的一方 [1][2] - 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完全知情并直接参与,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1][2] - 广州益海严格按照合同流程执行,每次货权转让前均通过QQ、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 [6][9] - 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真实的《库存确认函》和《催款函》告知库存情况,但安徽华文为掩盖事实予以销毁或伪造虚假库存单 [6][7][9] 一审判决质疑与程序问题 - 一审判决认定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并判赔18.81亿元,公司认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9] - 案件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侦查阶段隐瞒立案信息、审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告知情况、未送达《审计报告》 [3][8] - 法院分案审理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剥夺了广州益海的发问、质证等诉讼权利 [3][8] - 一审判决对大量无罪证据未采信,却采信不中立、不专业的《审计报告》作为定罪依据 [2][3] 商业常识与物理事实矛盾 - 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用不足10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2][6][8] - 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光仓储费就需人民币几十亿元 [2][8] - 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贸易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2] 公司背景与投资规模 - 益海嘉里集团在华累计投资额约1,000亿元,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2,500亿元 [4][5] - 公司强调没有理由为小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及家族在华建立的声誉 [4][5][13] 案件影响与后续行动 -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不确定 [12] - 广州益海已当庭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11][12] - 公司强调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相关业务均按流程执行 [9][13]
金龙鱼(300999) - 2025年11月2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