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连续性 [1] - 选聘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主要股东不得干预独立审核职责 [1][3][4] - 选聘行为需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且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处罚记录 [1][5]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后连续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下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 [2][6] - 会计师事务所需拥有固定场所、完善内控制度及足够注册会计师资源,并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规 [1][5]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 [3][7]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且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 [4][11][12] - 非年报审计可采用简单程序,由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3][9]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续聘时需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履职质量进行全面评价,肯定性意见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4][10] - 改聘条件包括分包转包、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无故拖延审计影响披露期限等六类情形 [5][6][16]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由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提议临时委任,并提交股东会追认 [6][17][18] 改聘信息披露与过渡安排 - 改聘议案需披露解聘原因、前后任事务所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意见等八项详细信息 [8][22]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董事会需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7][21]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的,审计委员会需调查原因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8][23] 附则与适用范围 - 重大资产重组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参照本制度执行 [8][24]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9][25][27]
力合微: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