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远: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市批准与授权 - 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上市方案 [4] -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市相关议案 [4] -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延长上市决议有效期 [5] 监管审核进展 -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5次会议审议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5] - 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下发证监许可〔2024〕1973号文同意发行注册 [5] - 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上市 证券简称为"浙江华远" 代码为"301535" [5] 发行主体资格 - 公司前身为2002年1月16日成立的浙江华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 - 2020年11月2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6] - 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上市主体资格 [6] 股本结构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150万元 [8] - 本次发行6,379.4118万股 [9] - 发行后总股本达42,529.4118万元 公开发行股份占比不低于10% [8][9] 财务指标 - 公司2022年及2023年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10] -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10] -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 [10] 中介机构 - 聘请海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 [11] - 保荐代表人为陈相君、衡硕 [11] - 已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