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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 新奥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根据财政部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变更议案 [1][2][4] 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1]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 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准则及规定 [2] 变更的主要内容 - 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全部采用成本模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选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选一种计量模式 [2] - 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将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并披露 [2][3] -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处理,按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在相关报表项目列示 [3][4] - 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将相关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变更作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并披露 [4]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变更,不涉及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4] 董事会意见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