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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舍得酒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600702舍得酒业(600702) 证券之星·2025-03-27 20:50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符合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计划(草案)》内容、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激励对象确定与核实程序均符合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无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6]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1993 年 7 月 28 日成立,1996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2063581985,法定代表人为蒲吉洲,注册资本为 33,316.7579 万元 [3][4]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4] 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激励计划载明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5] - 激励计划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7] -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明确,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激励对象共 168 人 [8] - 拟授出权益涉及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8] -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203.66 万股,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9] - 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明确,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规定 [10][11] -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1] - 授予日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不得在特定期间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11][12] - 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安排明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12][13] - 禁售期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6][17]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78 元/股,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规定 [17]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考核指标等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8] -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异动及争议处理、回购原则等相关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9] 激励计划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 已履行的程序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 - 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公示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审核及披露审核情况说明、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实施事宜 [21][22] 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 激励对象共 168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23] - 确定与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内部公示、自查内幕交易、监事会审核等 [23] 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4]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4] 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激励计划目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24] - 激励计划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挂钩,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监事会认为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25] 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 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