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1] - 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的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已披露 [2] - 预留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已披露 [3] 激励对象权益分配 - 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已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比 [3] - 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比已披露 [3] -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 [3] 股权激励计划条款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已披露 [3]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已披露 [4]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已披露,包括绩效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与会计处理 -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已披露 [4] -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参数合理性已披露 [4] - 实施股权激励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已披露 [4]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条款已披露 [4] -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的实施安排已披露 [4]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已披露 [4] 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 [5]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5] 限售期与归属期合规性 -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 [5]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5]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 [5]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意见 - 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6] -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6]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 [7] 审议程序合规性 -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6] - 上市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 -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7]
南京聚隆: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