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内容合法合规,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后续需继续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该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23]。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2021年2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现持有相关证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期限永续 [3][4]。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书面确认,未出现相关负面情形 [4]。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目的 -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骨干团队积极性,结合股东、公司和骨干团队利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6]。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激励对象 [6]。 - 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共计95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特定股东及其亲属 [7]。 - 激励对象需满足一定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需经过公示、自查、监事会审核等程序 [7][8]。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10]。 - 拟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3.90%,其中首次授予320万股,预留授予80万股 [10][11]。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有具体分配情况,且单个激励对象获授股份及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有上限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1]。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期 - 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10]。 - 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授予工作,预留部分需在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 [10]。 -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特定期间内不得归属 [10][11]。 - 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的归属比例安排有具体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有转让、担保等限制,限售规定按相关法律执行 [11][1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授予价格为每股12.48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规定价格较高者,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3][1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授予条件包括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 [14][15]。 - 归属条件除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外,还需满足激励对象任职期限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4][15][16]。 -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考核指标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符合相关规定 [15][16]。 其他 - 《激励计划(草案)》还对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异动处理等作出具体约定,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17]。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已履行的程序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并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激励对象符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6]。 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进行自查,公示激励对象名单,披露监事会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董事会根据授权办理授予事宜 [16][19]。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职务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 [19]。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公告相关会议决议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后续仍需按规定履行 [20]。 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合法自筹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20][21]。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激励计划目的合理,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利益,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合法合规 [21][22]。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涛、傅雄高、彭琦允作为拟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23]。
通业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