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合规,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尚需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等问题 [21] 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南京聚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7日,2018年2月6日起在深交所上市,现持有《营业执照》,不存在需终止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5] -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5] 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目的和原则 - 本激励计划目的是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将各方利益结合,按收益与贡献匹配原则制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6][7]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激励对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首次授予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7][8] -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超过12个月未明确则预留权益失效 [8] -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名单需公示不少于10天,监事会审核并披露情况 [8][9] 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 标的股票为A股普通股,来源为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发行,总量130万股,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8% [9] - 首次授予120万股,占股本总额1.09%,占授予权益总额92.31%;预留10万股,占股本总额0.09%,占授予权益总额7.69% [9] -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股本总额20%,任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股本总额1% [10][14]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5]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5]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5]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生效、授予、归属、变更和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6]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7]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及争议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7]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已经履行的程序 - 公司已制定《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认为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不损害股东利益 [17][18] 尚需履行的程序 - 公司需公示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审核并披露情况,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授权后董事会实施授予和归属事宜 [18][19]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相关文件,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尚需履行后续披露义务 [19][20]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0] 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20]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也无关联被激励对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董事无需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20]
南京聚隆: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