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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网科: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688030山石网科(688030) 证券之星·2025-03-27 21:23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为加强对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对股份管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1] 各章节要点总结 总则 - 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2] - 减持股份应规范、理性、有序,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 股份管理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2] - 应保证申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不超 1000 股可一次性转让 [3] - 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3]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3] - 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为次年基数 [3] - 限售股份符合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 [4] - 违反《证券法》第 44 条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 [4] -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遵守减持规定,解除关系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4] -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股份和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 [4] -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 3 个月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 1% [4] - 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受让方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减持致不再是大股东应遵守规定 [5] - 大股东大宗交易 3 个月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 2%,受让方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5] - 大股东股份被强制执行应披露,部分情况不适用相关规定 [5] - 因离婚等导致大股东减持,相关方应继续遵守规定 [5] - 特定情形下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5] - 特定情形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6] - 特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7] - 曾承诺限制股份转让应严格遵守 [7] 信息披露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应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7] -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报告披露计划,按规定披露进展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身份及股份数据信息,办理网上申报 [8] - 公司应了解减持情况,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时报告 [9] 法律责任 - 违反制度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9] - 违反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9]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可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9]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