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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 吉林化纤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文章核心观点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认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议并召集,公司按规定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会议相关事项 [4]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按规定时间进行 [4][6] -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规定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规定 [6]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11,555,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其中现场8人,网络投票股东代表股份占比20% [6] -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111人,代表股份111,877,0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网络投票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律师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不予审查确认 [7] -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会议,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资格 [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符合相关规定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 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未收到临时提案,审议事项与通知相符 [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表决,按规定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结果 [8] -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2,259,7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中小投资者同意26,810,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 [8] - 相关控股股东、关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审议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