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中国银行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1650亿元,扣除费用后全部用于增加核心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必要且可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法规要求,利于银行发展和股东利益 [1][16] 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承担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任务,资本是银行经营基础,国家支持银行增加核心一级资本 [2]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增加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发展格局 [2]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发行证券种类及面值 - 本次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3] 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需充足资本支持业务发展,银行内源性资本补充受制约,需外部融资增加核心一级资本 [3] - 股权融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资本市场影响小、效率高,是合理选择 [4]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选择范围适当性 - 发行对象为财政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4] 数量适当性 - 发行对象仅财政部1名,符合不超三十五名的规定 [4] 标准适当性 - 发行对象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及资金实力,符合法规规定 [4]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定价原则和依据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本次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6.05元/股,符合要求 [5] - 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政策调整,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6] 定价方法和程序 - 根据法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 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规定 [7] -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定 [7] - 发行符合《证券法》非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规定 [7] - 按《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并经审核注册,符合规定 [7] - 符合修改前《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情形 [8] -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9] - 发行对象、定价、股份转让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11][12] -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况,发行不导致控制权变化,符合规定 [13] - 不属于需惩处企业范围 [13] 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 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还需办理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 [14]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发行方案及文件披露保证股东知情权,股东大会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 [14] - 财政部认购价格合理,保障本行和中小股东利益,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合理性 [15]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 银行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作出承诺 [16]
中国银行: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