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通知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1]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 2025年3月31日,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服务,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当日上午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 - 2025年3月31日上午9点,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刘谦先生主持 [2]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名,持有公司股份537,04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均有权出席 [3][4] -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9,50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79% [4] -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4] -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 -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各议案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及占比情况明确,且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6][7]
广联达: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