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事务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涵盖基本原则、定期与临时报告披露要求、流程、各部门职责、保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1] 分组1:总则 - 制度制定目的是规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分组2: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指将重大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布 [2]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其董高、股东等相关主体,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 [2] - 公司及董高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需声明并说明理由 [2] - 重大事项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需配合提供资料 [3] - “真实”指信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 [3] - “准确”指信息语言明确、内容易懂,预测性信息应合理谨慎 [3][4] - “完整”指信息内容、文件、格式符合要求,无重大遗漏 [4] - “公平”指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避免私下提前透露 [4] - “及时”指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5]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处理 [5] - 董事会办公室跟踪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按规定披露 [5] - 未达披露标准但董事会认为有影响的事件应比照制度披露 [6]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保密制度,规范信息沟通交流,避免选择性披露 [6] -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需列明风险因素,情况变化时及时更新 [6] - 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内幕交易,信息泄露等情况需及时处理 [7][8] - 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注意保密工作 [8]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8] - 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置备于公司供查阅 [8]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用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8] - 信息披露文件用简体汉字,外文文本与汉字文本内容一致,歧义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9] - 未按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应向深交所报告 [9] - 公司关注媒体报道和证券交易情况,必要时发布解释或澄清公告 [9] - 公司如实回复深交所问询并按要求公告 [9] - 公司配备通讯设备,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公告变更情况 [9] 分组3: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审计 [10]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10] - 董事会组织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10] - 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1] - 董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投反对或弃权票,并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 [11]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应关注内容质量 [11] -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应报告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期限 [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 [12]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 [12] 分组4:临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重大事件发生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状态和影响 [12]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事项、大额赔偿、资产减值等多种情况 [12]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有影响时,公司督促其告知情况并配合披露 [13]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 [13] - 公司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3]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出现时,应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 [14] - 已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 [14]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 [14] - 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等告知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披露 [14] - 证券交易异常时,公司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 [14]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15] - 相关信息传播或交易异常时,公司要求股东等报告并公告 [15]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按规定披露公告并报备协议 [16]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要求相关方提供信息并配合披露 [16] - 公司要求相关人员报送关联人名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回避表决制度 [16] - 接受委托或信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 [17] - 市场出现传闻时,董事会调查核实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 [17] 分组5: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般规定 -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高管编制草案、董秘送达审阅、董事长召集审议、董高签署意见、董秘组织披露 [17] - 临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包括董高报告、相关人员报告、董秘报告并组织文稿、提交深交所公告 [18][19]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9] - 投资者关系遵循董秘负责、特定对象参观陪同及信息披露规定 [19] -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指定部门拟定,董秘审核 [20]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信息知悉后的规定时间点向董秘报告并报送文件 [19] - 董秘收到信息后分析判断,触及披露义务时提请公司审批决策并披露 [20] - 公开信息文稿按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20] - 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属于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1] - 暂缓、豁免披露需符合条件,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 [21]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由董秘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 [22] 分组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为首要责任人 [22]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负连带责任,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 [22]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联络人报告信息 [22] - 董秘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会议、了解情况、办理公布事宜 [22] - 董秘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通报相关内容给实际控制人等 [23] 分组7:公司有关方面的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定期自查制度实施情况 [23]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进展 [24]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执行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24] - 财务管理部等部门配合协助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文件档案管理 [24] 分组8: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 公司各类部门、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24] - 董高及接触未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24] - 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信息范围,防止内幕交易 [25] 分组9: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董高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董事长等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25]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责任人 [25] - 失职导致违规造成影响或损失,对责任人处分并追究责任,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 [26] 分组10: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26]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拟订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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