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奥特佳: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2024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002239奥特佳(002239) 证券之星·2025-03-31 23:18

文章核心观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就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1][8] 各部分总结 引言 -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相关规定和事实,基于对法律理解和事实了解,按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 - 本所律师对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合法合规性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意见书认定事实真实准确完整,结论合法准确,承担法律责任 [2] - 公司提供必需文件资料及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文件签字和印章真实,履行法定程序并获合法授权 [2] 释义 - 明确法律意见书中奥特佳、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本所/本所律师、本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术语含义 [4] 正文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系列议案审议程序,包括《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4] -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确认未收到员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异议 [4][5] -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 -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6 日,授予价格调整为 1.26 元/股 [6] -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内容 - 原因及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0,000 股限制性股票 [6] - 回购价格:根据规定,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较低者回购,因目前公司股价高于授予价格,回购价格为 1.26 元/股 [8] - 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8] 结论意见 -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和授权,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规定 [8] - 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