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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涉案金额1.39亿元及相关违约金、诉讼费等,因公司前期已计提全部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4][11] 一审诉讼基本情况 一审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受理法院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434号】 [5]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139,220,649.37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违约金为362,462.2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二连带承担维权费用 [5] 一审判决结果 - 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220,649.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25,624.8元、公证费18,000元、律师费652,59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和保全费共744,716元,原告负担1,331元,两被告负担743,385元 [6][7] 二审诉讼基本情况 二审诉讼各方当事人 - 上诉人是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9] 二审诉讼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尾号为6087的票据自公元公司作出逾期提示付款说明后计算利息,争议部分一审诉讼费用由公元公司承担 [9] 上诉理由 - 公元公司对尾号为6087的票据提示付款超出规定期间,且未提供向恒乾公司提供相关说明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10] 二审判决结果 - 广东高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认为一审确定货款逾期违约金起算时间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11]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其他未结诉讼尚在推进,截止公告前有小额诉讼未达重大诉讼披露标准,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3] 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利润影响 - 公司前期已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4][13]